您的當前位置:首頁 > 新聞中心

          “大氣十條3.0”推動VOCs減排,治理缺啥政策就補啥丨聚焦《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

          發布時間:2023-12-20 20:27:00 來源:http://www.aneka45.com 分類:新聞中心 次瀏覽

          被業界譽為“大氣十條3.0版本”的《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以下簡稱《行動計劃》)近日由國務院印發。VOCs有關減排作為高頻詞,在其中一共出現28次。全文36項措施中,有12項對VOCs(油煙、惡臭異味)治理作出要求。

          數字背后,是國家級大氣污染治理行動計劃對VOCs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視不斷加深。業內專家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提出,《行動計劃》多項舉措面向VOCs治理的一些薄弱環節,VOCs全過程的精細化管控也將帶動產業結構轉型,對經濟的高質量發展具有指導意義。

          VOCs治理短板變高質量發展跳板,對企業等釋放明確信號

          VOCs治理是大氣治理領域的薄弱環節,亦是明顯短板之一。

          12月11日,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生態環境部總工程師、大氣環境司司長劉炳江指出:“(我國)二氧化硫治理是比較徹底和成功的,但是氮氧化物和VOCs的治理還在路上。”

          此前數個國家級大氣污染治理行動計劃均對VOCs的污染防治作出部署。

          在“大氣十條”中,要求“推進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

          在《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中,要求“重點區域揮發性有機物(VOCs)全面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和“實施VOCs專項整治方案”;

          如今《行動計劃》中,相關提法轉變為“大力推動VOCs減排”“優化含VOCs原輔材料和產品結構”和“強化VOCs全流程、全環節綜合治理”等要求。在目標指標中,明確了排放總量限制,即“VOCs排放總量比2020年分別下降10%以上”。

          業內專家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系列要求變化反映管控愈加嚴格,《行動計劃》針對VOCs治理的薄弱環節,突出了全過程精細化管控。

          清華大學大氣污染與控制教研所副研究員馬永亮告訴記者:“源頭控制是以往相對比較薄弱的環節,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膠粘劑、清洗劑等原輔材料源頭替代措施明顯不足。盡管以前也有一些指導性意見,但綠色新產品相對成本會比較高,所以市場積極使用的主動性較低,市場的趨利性會導致高VOCs含量的傳統性產品銷售得更好。”

          《行動計劃》提出“優化含VOCs原輔材料和產品結構”“在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等環節嚴格執行VOCs含量限制標準”“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在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生產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環境和大氣成分監測等領域支持培育一批龍頭企業。”

          馬永亮指出,上述要求從生產端布局了新的綠色產能,是從源頭控制往前延伸一步,對控制VOCs排放量更有利,也緩解了末端治理的壓力。

          當前,對企業而言,做到提前部署源頭減排、全面使用符合國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輔材料,其產品不僅能夠被納入正面清單和政府綠色采購清單,也意味著在未來的高質量發展產業布局中贏得更多的綠色利好。

          此外,《行動計劃》提出“完善環境保護稅征收體系,加快把VOCs納入征收范圍”。

          華南理工大學環境與能源學院教授、揮發性有機物污染治理技術與裝備國家工程實驗室主任葉代啟表示:“通過征收環境稅費提高企業合規成本是促進減排的有效手段。發揮環境稅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杠桿調節作用,可有效引導涉VOCs企業從被動減排向主動減排轉變,推動企業的綠色發展。”

          在全面開展傳統產業集群升級改造方面,《行動計劃》明確各地要結合產業集群特點,因地制宜建設集中供熱中心、集中噴涂中心、有機溶劑集中回收處置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

          馬永亮表示:“這些措施強調資源共享,實施集中治理,有利于推進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協同并進。例如,有機溶劑集中回收處置中心是潛在地將減污降碳協同增效的政策結合起來。很長一段時間內,高濃度的有機溶劑我們常采取‘一燒了之’的做法,實際上不利于碳排放的控制,另外,中小企業回收后的溶劑如果不能直接回用的話,就將作為危廢處理,對于企業本身也是一方面的負擔。建設有機溶劑集中回收處置中心就是一個很好的解決方向。”

          “這些產業升級方向不能完全靠市場參與,也需要政府去組織。這其實也是對地方管理部門釋放出一個明確信號,可以把這塊建設起來,該焚燒的焚燒,該回收的回收。”馬永亮說。

          直擊簡易低效設施泛濫、無組織排放未有效落實等治理難點

          《行動計劃》多項措施直擊VOCs治理的薄弱環節。

          葉代啟介紹:“此前,《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工業涂裝企業應當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印刷等其他含VOCs產品使用的重點行業卻無相關要求。此外,目前發布的《低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含量涂料產品技術要求》(GB/T 38597-2020)為推薦性國家標準,該標準能否用于違法判定還尚無定論,導致無法落地的情況時有發生。

          葉代啟表示,《行動計劃》針對上述情況,提出“推動法律法規制修訂,明確企業使用低(無)VOCs含量原輔材料的法律責任”,正是對源頭管控方面存在涉VOCs行業覆蓋不全、配套國家標準為推薦性標準等問題的回應。

          針對消費品等產品尚無VOCs含量限值標準以及VOCs含量判斷較為復雜等問題,《行動計劃》也提出“研究制定家用洗滌劑、殺蟲氣霧劑等VOCs含量限值強制性國家標準”和“建立低(無)VOCs含量產品標識制度”。

          “這些措施也將助力企業合理選擇原輔材料和基層執法人員高效監管。”他補充。

          葉代啟介紹,針對末端治理簡易低效設施泛濫,企業普遍使用活性炭吸附技術,且大部分實測處理效果遠低于80%的現狀,《行動計劃》針對提出“制定有機廢氣治理用活性炭技術要求”。

          針對密閉、收集未有效落實等無組織排放問題,《行動計劃》對儲罐、汽車罐車、污水處理場所都明確了密封/收集要求,并提出重點區域石化、化工行業集中的城市和重點工業園區,2024年年底前建立統一的泄漏檢測與修復信息管理平臺。

          此外,《行動計劃》還部署加強決策科學支撐,針對薄弱環節提出下一步研究方向。

          葉代啟表示,目前,中小型企業采用簡單的吸附等技術難以穩定達標,而采用較高效的吸附濃縮+燃燒等技術成本較高,針對這一現狀,《行動計劃》提出“研究低濃度、大風量、中小型VOCs排放污染治理技術”。

          “提升VOCs關鍵功能性吸附催化材料的效果和穩定性”這一研究方向則針對現有吸附材料吸附/再生性能仍較差、催化材料易中毒失活、吸附催化材料對苯酚、含鹵素VOCs等處理效果不佳等問題,以科學支撐進一步強化企業的VOCs末端治理。

          以餐飲油煙、惡臭異味治理牽引群眾身邊關鍵小事攻堅

          《行動計劃》提出,要開展餐飲油煙、惡臭異味專項治理。餐飲油煙和惡臭、異味的污染與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目前,這兩方面占全部環境類投訴及大氣環境投訴比例非常高,作為典型的擾民污染,事關人民群眾的環境獲得感、幸福感,有迫切的治理需求。

          記者了解到,惡臭異味物質與VOCs治理大部分屬于同宗同源,當前,國家及地方出臺的一些VOCs治理方案中,都強調了以VOCs治理為重點,協同治理惡臭和異味。

          另一方面,餐飲油煙大多以氣體的形式排放,其主要成分為VOCs和可吸入懸浮顆粒物(主要為PM2.5和PM10)等。

          天津大學教授、天津市可持續發展研究會揮發性有機物與惡臭污染防治專委會主任王燦告訴記者:“《行動計劃》部署專項治理,其實是對廣大人民群眾對高品質環境需求的回應,對于提升公眾生活居住環境和生活幸福感的具有良好促進作用。”

          “以往我們更關注一些‘大尺度’的污染,例如PM2.5、氮氧化物等,這些污染往往涉及多行業、跨區域。而餐飲油煙、惡臭等物質,其污染源尺度相對較小,可能涉及某一個點源或某一個餐館。可以說《行動計劃》囊括的對象要更全面,既關注‘大尺度’的污染源,也聚焦到了‘小尺度’的一些污染源。”

          王燦認為,以往對于餐飲油煙和惡臭、異味的污染尚未引起足夠重視,此次《行動計劃》提出要開展專項治理,將會催生相關環保細分領域新市場的發展,也將釋放出新的科學技術研究需求。

          “因為盡管強調協同減排,但是餐飲油煙、惡臭異味與常規污染物的行業來源、污染形態、污染時段有很大的差別,因而其治理工藝、設備、技術、需求也不盡相同。所以,這也將催生像致臭物質識別、惡臭污染評估和溯源等多方面的技術進步。”王燦說。


          相關標簽:

          上一篇:求共贏、更精準、接地氣!專家解讀《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

          下一篇:重磅!國務院印發《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